戏曲音乐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音乐的范畴。这种属性,使它与歌剧、交响乐等等专业音乐有明显的区别。虽然,作为一种戏剧性的音乐来说,戏曲音乐已拥有相当高度的专业技巧了,这些技巧不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是难于掌握的,但它仍然是民间音乐。因为它仍然带有民间音乐的若干特征。
第一是它的群众性。戏曲音乐植根于民间,有深厚的群众基础。它的音调,它的表现形式与表现方法,人民群众是感到熟悉、亲切的,通俗而又易解。它与各地的方言语音、与各地的民间音乐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。它在长期发展过程中,又不断从各种形式的民间音乐中吸取新的养分,充实自己的生命力,因而又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。这是它能为群众感到亲切易解的重要条件。
第二是它创作的集体性。某一个剧种的音乐,不是由某一作曲家创作出来的,而是民间音乐长期发展的产物,是世世代代人民群众的集体创造。它在从这一地至那一地、从上一代到下一代的流传过程中,曾有无数的无名作曲家参与创作、加工、润色,因而能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丰富。流传至今的戏曲音乐,乃是经过无数人加工创作的成果,它凝聚了世代人民群众集体的创造智慧。
第三是它的可变性。历史上的戏曲音乐是通过口头传唱而流传下来,又通过口头传唱而不断衍变。口头流传的音乐是不固定的,当某一首曲调由这一人传至那一人,由这一地传至另一地时,由于各人的条件(嗓音、生活经历、艺术个性等等)不同,方言语音不同,总是会发生若干变异。这种可变性,使得不同的地区会产生风格不同的声腔,同一支声腔可以演变为不同风格的剧种,同一剧种的唱腔又可以形成为不同风格的艺术流派。传统的戏曲音乐,便是按照民间音乐的这种演变方式,不断发展变化的。
第四是一度创作与二度创作的一体性。音乐艺术从创作到表演,需要经历两个创造过程,即作曲的过程(一度创作)与演唱(或演奏)的过程(二度创作)。但在历史上,戏曲音乐的这两重创作过程是合而为一的。因为在民间的音乐活动中,演唱家同时也是作曲家。演唱家按传统曲调进行演唱时,总要对传统曲调进行加工处理,这种加工即使是即兴的,却往往也包含着作曲的成分。因此,戏曲的演唱者同时也兼负着作曲的任务,演唱中处理唱腔的方法与技巧,往往包含有朴素的作曲法在内。
由于这种民间性的特点,也就决定了戏曲音乐的另一特征,即它的程式性。
什么是程式?我们可以给它下这样的定义:程式是一种形式上和技术上的规范,也是前人进行艺术创造时所积累的成果,又是后人进行新的艺术创造时所赖以继承运用的手段。戏曲音乐的程式又包括那些内容?凡属传统的唱腔、曲牌、锣鼓点,以及它们的表现形式与组合方法,均可视为程式。
那么,戏曲音乐为什么必须把这些传统的表现形式作为程式加以运用呢?这是由于如下原因:第一,这些传统的唱腔、曲牌、锣鼓点等表现形式,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为某一声腔、某一剧种的基本艺术表现手段。每个声腔、剧种都有其独特的风格,上述这些表现形式,对这种独特的风格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。第二,这些表现形式的组合方法和运用方法,积累了前人丰富的艺术经验与艺术技巧。戏曲音乐的创作,是不能离开这些经验技巧的。由于这种种原因,作为民间艺术的戏曲音乐,它的创作方式不是抛开传统另创新的主题,而是在传统唱腔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。而且,这些程式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,不断丰富完善,经受了时间的考验,证明它们是具有一定的表现功能的。
程式的运用,有一定的法则,这是基于逻辑性的要求。不同的声腔、不同的剧种,往往有各不相同的程式。就以乐句的结构形式来说,京剧中二黄的乐句结构规律为“板起板落”,在西皮则为“眼起板落”。这种差别,是区别二黄与西皮两种声腔的标志之一。但不论“板起”或“眼起”,同样必须“板落”,即每句唱词的末一字必须出现在强拍位置。这种规律,又是由语言的节奏规律决定的。上下句也是一种程式。上下两句必须有严格的区分,需要以各不相同的结束音来表示。上句的结束音常用非调式主音,而下句的结束音必用调式主音。这是为了明确调式关系,以结束音的稳定与不稳定,来构成乐段的终止与半终止,从而显示上下句的对比关系。锣鼓的运用也有一套程式。〔导板〕的开唱锣鼓必用〔导板头〕而不能用其它,〔慢板〕的开唱锣鼓必用〔夺头〕而不能用〔急急风〕,〔快板〕可以用〔紧锤〕或〔闪锤〕或〔凤点头〕开唱,却不能用〔慢长锤〕。为什么必须如此?这是为了求得节奏上的协调,否则势必会造成节奏混乱。程式的这种严格性,乃是基于音乐逻辑性要求。
程式是进行形象创造的手段,程式本身却不等于艺术形象。因此,程式在具体运用时,由于形象创造的需要,并在不违反音乐逻辑的前提下,程式又有其灵活性与可变性。曲牌,这是一种程式。但同一支曲牌,用于不同的戏,表现不同的人物,咏唱不同的唱词时,唱腔上可以作完全不同的处理。因此,同一支曲牌可以演变为多首不同的曲调。板式也是一种程式。但同一板式用于不同的场面,也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创造。同为慢板,唱腔却往往各不相同,色彩殊异。在上下句的程式中,上句结束音的可变性较大,可以用调式主音以外的任何一音;下句结束音的可变性较小,通常只限于调式主音。但在特殊情况下,出于情感表现、形象刻画的需要,下句结束音亦可变化,不过这种变化往往意味着调式或调的转移,从而丰富了音乐的色彩变化。由此可见,戏曲音乐的程式不是凝固不变的,只要掌握其内在规律,严格的程式又可以运用得很灵活。
民间性与程式性,是戏曲音乐的基本特征。但戏曲音乐并不因此而降低了它的专业水平与美学意义。相反,这种音乐的审美价值就在于:它创造了一种运用传统程式刻划艺术形象的方法与技巧。